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80號
SLDM,113,訴,680,202503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元蒽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224號、第1225號、第4425號、第1017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林元蒽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元蒽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今因被告林元蒽自白犯罪(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680號卷【下稱訴字卷】第490頁),本院徵詢被告林
元蒽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訴字卷第490頁、第499頁),認宜
就被告林元蒽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本
案其他被告林君儫、劉家宏、丁政富、饒晧正、林宜昇、賴
毅樺、黃冠華王奕蓁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