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76號
SLDM,113,訴,276,202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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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豪


選任辯護人 簡筱芸律師
葉恕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7月17日113年度訴字第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豪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慶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在案,判
決正本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後,被告已於同年8月14日聲明
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
上訴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 依照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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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