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QUANG HOA(中文名:陳光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515號、第516號、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QUANG HOA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按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
權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4項定有明文。而
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
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
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二、查被告TRAN QUANG HOA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而被告所涉幫助洗錢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
逾期居留在臺之越南籍移工,將遭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本院
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113年10月29
日起,限制其出境、出海8月。後本院於同年12月24日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820號,後改分為
113年度簡字第273號),考量本案業已簡易判決處刑,且被
告現由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專勤隊臨時收容所
收容中,是綜合審酌被告本案涉案情節、保全未來執行之必
要性與持續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生活之影響程度、現遭收
容中,本院認已無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職
權解除被告之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