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黃奕昕
原告對被告陳德輝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2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