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3號
KLDV,114,補,153,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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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林靜
被 告 潘澔(原名林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4萬2,40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第1項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萬5,90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所載及原告
所陳,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街0
0號1樓(層次面積39.69平方公尺,平台面積12.51平方公尺
,總面積52.2平方公尺)、新北市○里區○○街00號2樓(層次
面積39.69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2.51平方公尺,總面積52.2
平方公尺)、新北市○里區○○街00號3樓之房屋(層次面積39
.69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2.51平方公尺,總面積52.2平方公
尺,三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返還予原告。而系爭不動
產之價額,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顯示同街道近1年內之成交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
)5萬7,000元至13萬9,000元間,堪認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市
場平均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2萬9,645元(取上揭最大區間
之平均值為:每坪9萬8,000元×0.3025=每平方公尺2萬9,645
元),據以估定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64萬2,407
元(計算式:建物總面積156.6平方公尺×2萬9,645元=464萬
2,40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4萬2,407元。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4萬2,4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5,90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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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