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4號
KLDV,114,補,104,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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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王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金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拆屋還地之請求,乃以基
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
為目的,其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之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
。然因原告聲明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尚待地政機關實測方知,尚
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新臺幣2萬0,805元,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
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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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