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316號
KLDV,114,基小,316,202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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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31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李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前段關於「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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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