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215號
KLDV,114,基小,21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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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21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被 告 林璟彣(即林徐秀雲之繼承人)

林智勇(即林徐秀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6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爭點
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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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