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21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被 告 林璟彣(即林徐秀雲之繼承人)
林智勇(即林徐秀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6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爭點
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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