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70號
KLDV,114,基小,170,2025032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7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洪心怡
被 告 吳坤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170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 年利率 ① 2萬9,129元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