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孝明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相 對 人 家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
對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
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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