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394號
KLDV,114,司執,6394,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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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9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基隆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家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張志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志銘強制執行,惟未陳報 本院轄區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 保及郵局存款資料,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 行為地均不明情事。矧債務人係設籍於新竹市東區,非本院 轄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 稽,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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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