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10號
KLDV,114,司促,1610,2025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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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尚廷


債 務 人 王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91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尚廷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王純如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5份,金額總計112,922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蔡
尚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90,91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2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王純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913元 王純如蔡尚廷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90,913元 王純如蔡尚廷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913元 王純如蔡尚廷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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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