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69號
KLDV,114,司促,1569,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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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道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50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於
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台灣
之星為消滅公司(附件),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故台
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明。查
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惟債務人嗣
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4503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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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