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3號
KLDV,114,勞補,13,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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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盧珮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雋恒間勞資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
萬6,69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扣除其中暫免徵收3分之2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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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