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江娜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106年度亡字第28號宣告賴氏秀(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處所:新北市○○區○○○○○○00
號)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賴美秀之女,緣賴氏秀之姪子賴國
林誤以為賴氏秀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獲准在案
,惟賴氏秀實際尚生存,現改名為賴美秀,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
並經賴氏秀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且經證人賴秀琴、賴清治到
庭具結證述以:「(江娜慧的母親是在場的賴美秀?)賴秀
琴:是。(賴美秀日據時代叫何姓名?)賴清治:叫ひで子(
HIDEKO),我不知道中文名字。賴秀琴:我不知道,我跟賴
美秀差十幾歲,我都叫她姐姐,我不知道她的中文、日文名
字。(在場賴美秀是你們的手足嗎?)賴清治:是,我叫他
姐姐,是我第三個姐姐。賴秀琴:是第三個姐姐沒錯」等語
(見本院113年3月13日訊問筆錄);另關係人賴國林亦到庭
陳述以:「因為我知道ひで子是我姑姑,而且還在世,但當時
辦理繼承登記時不知道賴氏秀就是ひで子,所以聲請賴氏秀死
亡宣告」等語明確(見本院同上訊問筆錄),堪信聲請人主
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