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昱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瑞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26,82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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