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許麗嬌
附民被告 林秋蓮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秋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113年度易字第864號判決無罪
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