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14號
KLDM,114,附民,214,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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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黃璿霖
被 告 吳顏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18號(原114年度易字第114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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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