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7號
KLDM,114,訴,17,202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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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少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0
9號),本院就恐嚇取財未遂、擅自散布性影像等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恐嚇取財未遂、擅自散布性影像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就恐嚇取財未遂、擅自散布性影像等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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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