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灝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744、6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十四時整於
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2日宣
判,茲因本案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之適用,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
4年3月12日1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