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16號
KLDM,114,易,116,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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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灝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744、6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十四時整於
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2日宣
判,茲因本案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之適用,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
4年3月12日1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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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