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28號
KLDM,113,附民,628,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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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張秀薇 住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 居南投縣○○鎮○○里○○路000巷0號

被 告 謝月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月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張
秀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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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