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605號
KLDM,113,金訴,605,202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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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志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6452號、第6453
號、第6454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刑
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既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是本件上訴程式自係
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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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