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0號
KLDM,113,訴,8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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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萬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萬金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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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