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3年度,137號
KLDM,113,簡上,13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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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景苙


選任辯護人 柯俊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113年度基簡字第782號第一審簡易處刑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446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
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為下列補充外,並
引用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本判決附件二)。證據補充:上訴人即被告黃景苙(下稱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盧
均沛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另原審判決附表編號8原記載賭
客姓名有誤,逕予更正為王朝准、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9所示
手機門號原記載有闕漏,更正為0000000000號。
貳、證據能力
  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卷第69頁
),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簡上卷第98
-104頁),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參、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開設「成功棋牌社」目的在提供銀髮族休閒場所,且有
交代員工嚴禁賭博,向玩家收取之新臺幣(下同)100元費
用,僅是用來支應房租、水電、員工薪資等相關必要開銷,
並非經營賭博,而被告對於現場玩家結算輸贏結果後,私下
以籌碼兌換現金之情形並不知情,且依卷附謝正薰等30位玩
家之供述,其等並未與店家之間有籌碼兌換現金之行為,因
而被告毫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㈡復以,收取每人每將100元,發給每位客人1,000點作為籌碼
,每桌每位玩家均相同,牌局結束籌碼不可累計,此節與一
般賭博參與者得自行決定投入多少財物作為賭本,藉由投機
方式取得更多財物之情形已然有別;且被告提供玩家參與者
乃「麻將」,「麻將」有詳細遊戲規則與遊戲技巧,玩家須
運用技術策略,始能勝出,存有競技活動之性質,難認符合
賭博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再參酌玩家王朝准、薛麗華倪天
寶、周嘉玲黃崇富、洪張勤妹黃建基葉振成施建廷
顏晤惠、陳帆安周玉鳳等人供述,其等或否認有在現場
賭博財物,或供稱依輸贏結果私下以籌碼兌換現金之情形,
店家並不知情與店家無關,或供稱未看到現場其他桌玩家有
私下兌換現金之行為,其等之供述與被告答辯相符,益證被
告並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  
 ㈢又依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30所示現場人員之籌碼數為43,440
點,以原審判決所稱「賭客以新臺幣(下同)1:1計算,用
現金兌換籌碼即點數」等語,則民國113年3月18日之現金應
至少有43,440元,然當日查扣之現金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7
至68所示部分,僅有現金13,500元,因而無法證明有原審判
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㈣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⒈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就個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所
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處分權限,法
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認定之。而查原審判決認定被告
犯罪所得共計603,315元,然證人盧均沛犯罪所得為84,00
0元,均從「成功棋牌社」營業所得內撥付,原審判決既認
定「成功棋牌社」每日營業收入屬被告所分得之犯罪所得,
自應從中扣除已撥付予證人盧均沛之部分。
 ⒉另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
年2月29日止(82日),推估為41萬元;自113年3月1日至11
3年3月11日推估為11萬元,上述兩筆合計為52萬元,顯屬過
高,與實際不符,應予酌減。
 ㈤綜上,原審判決尚有未合,請將原審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
罪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自112年1月17日至113年1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承租基
隆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獨資成立「成功棋牌社
,擔任該棋牌社負責人。被告在上開場所,提供麻將、搬風
、牌尺等物,且於112年12月10日僱用盧均沛擔任櫃台人員
,負責安排客人上桌及現場環境清潔、倒茶水、訂便當等工
作,並收取每人每將(4人1桌,東南西北風為1圈,4圈為1
將)100元之現金後,發給每位客人籌碼,113年3月18日為
警查獲並扣得原審判決附表所示物品等情,為被告是認在卷
(見本院簡上卷第69-70頁),亦有證人盧均沛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參(見113年度偵字第3446號卷一〔
下稱偵卷一〕第45-52頁、113年度偵字第3446號卷二〔下稱偵
卷二〕第485-488頁),且有本判決附件一所示謝正薰等人分
別於警詢之供述可佐(參見本判決附件一備註欄所示卷證出
處),並有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39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
113年3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扣案物照片(見偵卷二第5-33頁、第591-621頁)、現
場位置圖、現場人員名冊、現場照片與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
擷取照片、「成功棋牌社」團體會員證書及商業登記抄本等
件在卷可佐(見偵卷二第163頁、第165-171頁、第173-189
頁、第191-19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均以參與
「賭博」之行為人行為確構成「賭博」為前提要件。而刑法
所稱之賭博行為,並無方法之限制,而係指以偶然事實之成
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射倖行為:
 ⒈證人盧均沛於警詢中稱:我於112年12月10日前後到該店工作
,工作內容是排客人上桌,倒茶水、咖啡、桌面清潔、收取
贊助費100元、訂便當、叫雜貨及客人打完每將會喊我過去
幫忙計算積分。..(..每將打完或倒莊情形,如何處置?)
客人會叫我們當班人員過去桌邊,我們會幫他們計算每個人
的積分,如果客人要繼續玩,人數足夠就接續開桌,再向客
人收取100元贊助金。..客人如果三缺一時,我會下去貼腳
,但沒有每次下去,若又有客人來要上桌把玩,我就會讓出
我的位置..我們只有向客人每將收取100元及協助清算積分
輸贏,至於積分卡與新臺幣1比1計算是客人私底下的事等語
(見偵卷一第45-52頁);其於偵查中則為認罪之表示(見
偵卷二第487-488頁)。而其於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詞,證
稱:沒有叫客人去廁所換錢,..「成功棋牌社」的廁所..扣
案物品編號36所示塑膠盒是放擦手紙的,因為客人用擦手紙
的時候,都會掉下來,所以盒子會放擦手紙,擦手紙在牆壁
上..老闆有交代不能賭博云云(見本院簡上卷第90-97頁)
。參酌證人盧均沛上開審理中之供述,已與警詢及偵查中所
述前後不一,已打擊自己之憑信性。是此節所述是否屬實,
已啟人疑竇。審酌證人盧均沛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係於為警
查獲當日或翌日所述,係由司法警察依法定程序於現場處理
時、或依法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時,所
為應訊之回答,斯時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最為接近,
復經員警於現場由其確認各節,其對相關事實經過之記憶最
為清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過程尚無任何不
正取供情事,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且先前陳述時,並無其他
利害衝突人員在場,是以其直接面對詢問員警或檢察官訊問
時,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則可能因其他外力干擾或其他
利害關係有所顧忌,因而上開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內容,客觀
上應較具真實性。況且,證人盧均沛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
核與下列在場者所述大抵合致,更與林清輝陳阿花、張文
鶯、鄭素碧林宗秋黃智裕謝春福等人所供述有於現場
以籌碼兌換現金,店家有協助計算積分等內容若合符節(詳
後述),亦足認證人盧均沛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應屬可信,
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與客觀事證不符,並無可採。  
 ⒉上開時、地,證人即在場客人之供述(各桌證人供述參本判
決附件一供述內容及出處):
 ⑴第1桌:
 ①謝正薰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給每個賭客1,000點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
..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
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
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
之現金新臺幣?)正確等語(見偵卷一第59-60頁)。
 ②呂鶴娟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打完之後
,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店
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
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
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
金新臺幣?)正確等語(見偵卷一第69-70頁)。 
 ③王正忠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
..店員會幫我算點數輸贏,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
(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
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
臺幣?)正確等語(見偵卷一第79-80頁)。
 ⑵第2桌:
 ①潘徐娥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
..(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時
候會,店員怕我們算錯會過來幫忙算。(每將結束是否由店
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
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店員有時候
會,有時候不會過來幫忙算,店員是沒有說一定要去廁所換
,只是財不露白,其實也可以直接在桌上把現金拿來出換..
,我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
第89-90頁)。  
 ②劉金生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將
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時候會。
(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
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
臺幣?)店員有時候會,有時候不會過來幫忙算,店員是沒
有說一定要去廁所換,但不能在桌上換,有時候是去廁所,
有時候是去店外面。..我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
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99-100頁)。  
 ③黃明芳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打完
結束後,店員會過來詢問是否要繼續或是幫忙結算,我自己
是都跟店員說不用,我們自己算就可以了。..店家會指示到
廁所把錢置放塑膠盒兌換,但有時候大家想抽菸時,就會去
店外面兌換。..我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
等語(見偵卷一第109-110頁)。  
 ④方莊春美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
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
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
,..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
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
,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
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我去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
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119-120頁)。
 ⑶第3桌:
 ①薛麗華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 我們1將結算1次,
我們都是同桌的一起到店家外面私底下自己依照輸贏後,之
後結算的點數換算錢,我們都是1點換算新臺幣1元,都是我
們自己計算的等語(見偵卷一第139-141頁)。  
 ②王朝准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2,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及面
額500點2張)..我們都沒有換錢,我沒有兌換過錢,我沒有
看過有人換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
換現金?)完全沒有等語(見偵卷一第129-130頁)。 
 ③倪天寶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2,000點的籌碼..(面額500點2張、面
額100點7張及面額50點6張)..(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
?)我沒有兌換,我每次玩完麻將都是將剩餘的籌碼退還給
店家。..我以前有看過有客人替店家收走籌碼,但是他拿去
哪裡我不清楚,可能是去跟店家換錢了等語(見偵卷一第14
7-150頁)。  
 ④林清輝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面
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7張、50點6張)..我今天打了2將贏
了500點,但我今天還沒有去兌換,警察就來了。之前我來
打麻將時,當打完麻將後,我們4個人會先後進入廁所,贏
的人將贏的點數拿去放在麻將館內廁所洗手台旁小半透明盒
子內,輸的人是將輸的點數自行兌換成現金(1點等同於新
臺幣1元),放在盒子內,贏的人計算超過3,000點的點數,
自行轉換成現金,再拿取輸的人所放在盒子內的錢,但不是
每次都是這樣計算輸贏,我們也常是輸的人請贏的人吃飯喝
酒。..店員都叫我們把輸贏點數寫在紙上,由玩的人自行計
算,如果算不清楚,店員才會協助計算點數。..我都是私下
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一卷第159-160頁
)。  
 ⑷第6桌:
 ①周嘉玲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每將結束後,輸家會
將輸的錢放在店內廁所外洗手台旁,那邊放置一個盒子,供
輸家放賭資。把玩麻將結束後,就去洗手台旁盒子換取賭資
等語(見偵卷一第168-170頁)。  
 ②陳阿花於警詢中稱:每桌每將開打前,每人都繳交100元給當
班的員工..每次去把玩都是這樣,店家會先向每位賭客收取
100元,然後發予每人1,000點的籌碼..結束後當場在店內大
家各自計算手頭上的籌碼,然後再拿現金出來,就像我今天
打了2將,輸了980點手上僅剩下20點,所以我必須拿980元
出來給贏的人等語(見偵卷一第179-180頁)。 
 ③黃崇富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們玩到結束後,再
來計算4位玩家的籌碼點數,看誰最多誰最少,輸家看輸多
少就以請客方式請贏家吃東西。我們4個講好遊戲結束,輸
家請贏家吃飯,我不知道周嘉玲為何這樣說等語(見偵卷一
第189-190頁)。
 ④張文鶯於警詢中稱:..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
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每次去大致上就玩個1至2將,
結束後大家會在店內的廁所或是店外各自計算手頭上的籌碼
,然後再拿現金出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或負責
人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應該知道,有時候結算時,大家
沒有零錢,散鈔,所以會直接在店內拿仟元鈔跟當班的女員
工換錢。我今天原本贏錢560元,但牌局北風北結束前,警
察就進到店裡,所以還沒結算等語(見偵一卷第201-203頁
)。
 ⑸第7桌:
 ①鄭素碧於警詢中稱:..要開始打麻將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
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
當天1,000元的籌碼,看結束後輸還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
去結算,結果輸100點就放100元在廁所內的透明盒子內,如
贏100元就從該透明盒子內取100元走,結束的時候一次兌換
。(何人告知你上述去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兌換籌碼輸
贏金錢?)店內員工跟我們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
女員工。..大部分自己桌的賭客自己算。到「成功棋牌社
賭博麻將差不多4次,..,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
在廁所內兌換等語(見偵卷一第212-214頁)
 ②洪張勤妹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
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店內員工有沒有
跟妳說賭博輸贏籌碼可以換現金?)沒有。(妳之前有無兌
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有等語(見偵
卷一第223-224頁,其原陳稱係第1次前往,又後改稱應該是
去第2次等語)。
 ③黃建基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我很少進去裡面,所以不太確定發放的籌碼詳細數量,
但應該是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由當班店員發放的.
.就我所知是每將結束後,統計最輸的人會離開麻將館,在
店外按照輸贏比例請客,有時會請飲食類,但因為我很少進
去所以不清楚詳細的情形。(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
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都自己算。(是否曾以籌碼
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都是跟同桌的依
照輸贏兌換等語(見偵卷一第229-230頁)。
 ⑹第8桌:
 ①許開旭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打100底50一台的會發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我這桌
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
成現金,..我們1桌4個人會自己算。..清算輸贏點數我們會
自己算,編號14號的店員小姐是每將打完會來詢問是不是要
繼續打,若要繼續打則每人再收100元,如果沒有要繼續打
,則指示我們去廁所領取或放入新臺幣,若要繼續打則打到
不打為止才去廁所放錢等語(見偵卷一第239-240頁)。
 ②葉振成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我今天是打100底50一台的,我們這桌4個人講好需要3,
000點的籌碼..每將結束後,會跑到店外或店內廁所按照輸
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們1桌4人會自己算。..透明盒子放
在廁所洗手台,如果輸的人就把輸的籌碼面額以新臺幣1:1
的現金放置於透明盒子內,贏的人再自己過去透明盒子內拿
現金。..清算輸贏點數我們會自己算,編號14號的店員小姐
是每將打完會來詢問是不是要繼續打,若要繼續打則每人再
收新臺幣100元等語(見偵卷一第249-250頁)。  
 ③林宗秋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
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3,
000元的籌碼,結束之後我們就直接把籌碼還給店家,自己
到外面看輸多少贏多少,直接把錢給贏家。(籌碼兌換現金
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協助,但大部分自己桌
的賭客自己算。..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
兌換等語(見偵卷一第259-260頁)。  
 ④林金旺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面額是金額打多大決定發多少,我是打100/50的,所以
發給我3,000點的籌碼..我們玩到結束後,4位玩家會到廁所
清點籌碼,籌碼和新臺幣1比1,並當場由輸家給付贏家等語
(見偵卷一第269-270頁)。   
 ⑺第9桌:
 ①施建廷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
打完後籌碼我是寄放在商店那,不能兌換什麼,只能留著繼
續玩,玩到點數沒有時,就可以離開。沒有兌換成現金等語
(見偵卷一第277-281頁)。  
 ②顏晤惠於警詢中稱:..平常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
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
換?何時兌換?)我們平常都是一直打到有人要離開牌桌才
會結算,我們都是同桌的一起到店家廁所內私底下自己依照
輸贏後,結算的點數換算錢,我們都是1點換算新臺幣1元等
語(見偵卷一第285-286頁)。  
 ③陳帆安於警詢中稱:..要先繳交清潔費新臺幣100元才有籌碼
,可以換1,000點籌碼..我們一桌打完一將之後,我們會跟
服務員講,服務員會來幫我們處理誰贏誰輸。女員工處理後
,會跟我們說誰贏誰多少點籌碼,而籌碼究竟要換多少新臺
幣則是看我們交情,贏熟人的話就帶他一起去吃東西,贏不
熟的人就會跟他拿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295-296頁)。
 ④黃智裕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我們會到店內廁所去兌換,..店員會協助計算。..
  店家會指示到廁所把錢置放塑膠盒兌換,店家的規定就是要
到廁所去兌換。..我上家、下家都是男生,..打完後輸贏再
4個人去到店外或店內廁所私下換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3
05-307頁)。  
 ⑻第10桌:
 ①吳勝洲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現金,店員都叫
我們自己到外面抽菸的地方算。..我的方式是跟同桌賭客4
人自行到店外面,就該將輸贏點數轉換成新臺幣直接交付給
贏的賭客,..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
等語(見偵卷一第315-316頁)。
 ②謝春福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1,000
元的籌碼,看我結束後輸或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去結算,
如輸20點就放20元在廁所內的透明盒子內,如贏20元就從該
透明盒子內拿20元走,就是結束的時候去兌換。..店內的員
工跟我們這樣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店
員會到我們打麻將的桌次去大概看一下每個人的輸贏的金額
是否正確。..我去「成功棋牌社」至少去過10來次。..店員
在我們換錢的時候,也會在旁邊看我們的金額是不是符合。
..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
卷一第325-326頁)。  
 ③吳家妍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
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現金,..店員都
叫我們自己到外面抽菸的地方算。..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
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335-336頁)。
 ④周玉鳳於警詢中稱: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
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籌碼都拿去跟負責
人「阿苙」換禮品、禮券,每次去打完麻將要回家之前,如
果沒有跟他換禮物或禮券的話,負責人「阿苙」就會請我們
吃飯等語(見偵卷一第343-347頁)。  
 ⒊參酌上開各桌證人之供述,大多數在場者均表明有以籌碼兌
換現金之情形。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辯護稱:玩家王朝准、
薛麗華、倪天寶周嘉玲黃崇富、洪張勤妹黃建基、葉
振成、施建廷顏晤惠、陳帆安周玉鳳等12人,其等或否
認有於現場賭博財物,或供稱私下以籌碼兌換現金而店家不
知情,或未看見其他桌玩家有兌換現金行為等語(見本院簡
上卷第76頁)。惟查:周嘉玲葉振成亦確實稱:透明盒子
放在廁所洗手台,把玩麻將結束後,就去洗手台旁盒子換取
賭資等語(見偵卷一第168-170頁、第249-250頁),顏晤惠
亦確有陳述係以1:1兌換現金等語;另與王朝准、薛麗華
天寶同為第3桌之林清輝於警詢中不僅陳明其等有兌換現
金之情形,甚且將兌換情節鉅細靡遺供述綦詳(見偵卷一第
159頁);另與周嘉玲黃崇富同為第6桌之陳阿花張文鶯
均陳稱現場有兌換現金之情形,張文鶯甚且細稱店家對於兌
換現金一節應當知情,因現場客人會持仟元鈔直接向員工換
錢等語(見偵卷一第201頁);又洪張勤妹自稱僅第1或2次
前往、黃建基自陳很少前去,因而彼等對於有無兌換現金或
兌換細節知之甚少,當非難以理解,而參酌與洪張勤妹、黃
建基同為第7桌之鄭素碧供稱:(何人告知你上述去店內後
方廁所透明盒子內兌換籌碼輸贏金錢?)店內員工跟我們說
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大部分自己桌的賭
客自己算。到「成功棋牌社」賭博麻將差不多4次,..(你
之前是否都是以上述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
錢?)沒錯,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兌換等
語(見偵卷一第213頁),亦已將兌換情節供述詳盡。另葉
振成確實有陳明:透明盒子放在廁所洗手台,如果輸的人就
把輸的籌碼面額以新臺幣1:1的現金放置於透明盒子內,贏
的人再自己過去透明盒子內拿現金等語(見偵卷一第249頁
),且與葉振成同為第8桌之林宗秋亦供稱:籌碼兌換現金
時,店員有協助計算金額,但大部分自己桌的賭客自己算..
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兌換等語(見偵卷
一第260頁)。又同與施建廷顏晤惠、陳帆安同為第9桌之
黃智裕亦稱:店員會協助計算,..店家會指示到廁所把錢置
放塑膠盒兌換,店家的規定就是要到廁所去兌換等語(見偵
卷一第305頁);另與周玉鳳同為第10桌之謝春福更稱:..
結束後輸或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去結算,..店內的員工跟
我們這樣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店員會
到我們打麻將的桌次去大概看一下每個人的輸贏的金額是否
正確..,店員在我們換錢的時候,也會在旁邊看我們的金額
是不是符合等語(見偵卷一第325-326頁)。而上開
  林清輝陳阿花張文鶯鄭素碧林宗秋黃智裕謝春
福等人於被告並無夙怨嫌隙,其等於警詢所述當係依其等在
場親自見聞所陳,而其等所供述內容亦與證人盧均沛於警詢
及偵查中所述一致,堪信為真。 
 ⒋又觀之「成功棋牌社」內所進行麻將之遊戲規則,先由店家
每將前收取現金100元,至於店家提供之籌碼則依每桌玩家
之不同,而有不同額度(多數為1,000點,另有2,000點或為
3,000點),參酌上開現場客人供述,該籌碼雖非現金,然
事後可以點數與新臺幣1比1之比例兌換現金,且每將開始前
,其等所取得籌碼多少,可自行約定,此與一般參與賭博之
人得自行決定以多少數量之財物或以現金兌換多少具經濟價
值之籌碼作為賭本,實無二致。又以,其等先取得固定張牌
、再輪流取得不同張牌,以搭成不同組合,把玩過程中雖可
以選擇搭配不同組合,計算現場出現之牌數,但輸贏主要仍
繫於原取得之底牌與其餘牌數間組合之運氣,當有偶然、不
確定之因素存在,輸贏與否,然仍受牌組好壞之影響,與一
般賭博具射倖性之本質並無差異。佐以上開供述,足認前往
成功棋牌社」內打玩麻將之客人,均由店家於每將前強制
收取100元現金,至於店家提供之籌碼則依每桌玩家之不同
,而有不同額度,於客人打玩麻將結束後,確實有清算點數
輸贏,以該點數兌換現金之事實,且被告及盧均沛就現場客
人以現金結算輸贏之情,均有默許容任,而無不知之理,惟
仍持續提供麻將、牌尺、搬風等工具,供現場客人賭博,復
收取每將100元之固定利益對價,則被告主觀上有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明。
 ㈢上訴意旨另認為現場人員之籌碼數為43,440點,則當日之現
金應至少有43,440元,然查扣之現金僅有現金13,500元,因
而無法證明有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等語。惟查:觀之
上述㈡⒉所示現場客人之供述,上開時、地,為警查獲時,大
多尚未完成兌換現金即已遭查獲,且另有客人於員警到達時
,即已離去現場,因而籌碼數與當日之現金數額不符部分,
尚非難以理解,是以此部分尚難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㈣另按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二提及
:「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
因之旨趣,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亦即有關犯罪
得之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故於具體個案應先界
定有無利得,若有利得,再判斷其利得範圍,此時始生不扣
除成本之問題(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1522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查被告僱用盧均沛為其經營賭博事業所付出之薪
資,本即為其支出之犯罪成本,依前揭說明,自無扣除之理
由。另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自112年12月10日起
至113年2月29日止(82日),推估為41萬元;自113年3月1
日至113年3月11日,推估為11萬元,係以基於有利被告原則
,以其所陳述之最基礎數額推估計算(被告於警詢中自陳:
這個月每日平均約1萬元左右,之前不那麼景氣,每日營業
額大概5,000元至8,000元等語,見偵卷一第36頁),且被告
亦未提出有何過苛或不當之具體事證,是其泛稱此部分沒收
數額過高,亦無所據。
三、又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
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
9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判決業已審酌被告不思
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為謀私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
眾賭博,影響社會風氣及助長賭博歪風,行為誠屬可議,且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衡以被告違法經營棋牌
社之時間非長,其與盧均沛參與犯行之程度職責分工之不同
輕重情節,及本案棋牌社之規模,並考量其犯罪目的、動機
、情節及手段之各差異性,及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為科刑
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未逾越職權,
亦未違反比例原則,並無違法或不當。復就沒收分別說明:
⑴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與本
案無直接關聯部分不予宣告沒收;⑵參酌被告於警詢所述:
這個月(即113年3月)每日平均約1萬元,之前不那麼景氣
,都大概5,000元至8,000元等語(見偵卷一第36頁),而以
有利被告原則,推估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60萬3,315元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均宣告沒收、追
徵。並敘明其中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6所示之8萬315元、編號
67所示之3,000元(此部分,參諸被告供稱:扣押之1萬3,50
0元是我給早班員工盧均沛的預備金及客人贊助金等語明確
,見偵卷一第33頁),故就此部分,可逕予執行之等情。經
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  
肆、綜上所述,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堪稱適當而無違誤瑕疵可
指,本案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
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附件一(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判決附件一):編號 桌次 姓名 供述內容 備註 1 第1桌 謝正薰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給每個賭客1,000點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2將贏了680點,我就拿回680元回來,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然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57-61 2 第1桌 呂鶴娟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打完之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2將贏了40點,我就拿40元回來,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及第二將還沒打完,警察就來了。..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然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67-71 3 第1桌 王正忠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贏了160點,我就拿160元回來,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店員會幫我算點數輸贏,然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77-81 4 第2桌 潘徐娥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如果剩下660點,我就拿340元出來給贏的人,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時候會,店員怕我們算錯會過來幫忙算。(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店員有時候會,有時候不會過來幫忙算,店員是沒有說一定要去廁所換,只是財不露白,其實也可以直接在桌上把現金拿來出換。(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87-91 5 第2桌 劉金生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如果剩下900點,我就拿100元出來給贏的人。(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時候會。(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店員有時候會,有時候不會過來幫忙算,店員是沒有說一定要去廁所換,但不能在桌上換,有時候是去廁所,有時候是去店外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97-101 6 第2桌 黃明芳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如果剩下500點,我就拿500元出來給贏的人。(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打完結束後,店員會過來詢問是否要繼續或是幫忙結算,我自己是都跟店員說不用,我們自己算計可以了。(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店家會指示到廁所把錢置放塑膠盒兌換,但有時候大家想抽菸時,就會去店外面兌換。(你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107-111 7 第2桌 方莊春美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廁所小盒子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2將輸了460點,我就必須拿460元到小盒子,有時候我們也會4個自行到外面換錢。(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店員會幫我們便條紙算點數輸贏,然叫我們自己去廁所放錢及拿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正確。(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117-121 8 第3桌 薛麗華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們1將結算1次,我們都是同桌的一起到店家外面私底下自己依照輸贏後,之後結算的點數換算錢,我們都是1點換算新臺幣1元,但是我們今天還沒兌換警察就來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都是我們自己計算的。(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完全沒有。(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都沒有,輸贏都是我們自己計算的,跟店家無關等語。 偵卷一P137-141 9 第3桌 王朝准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2,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及面額500點2張)..我們都沒有換錢,我沒有兌換過錢,我沒有看過有人換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完全沒有等語。 偵卷一P127-131 10 第3桌 倪天寶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2,000點的籌碼..(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7張及面額50點6張)..(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沒有兌換,我每次玩完麻將都是將剩餘的籌碼退還給店家。..我以前有看過有客人替店家收走籌碼,但是他拿去哪裡我不清楚,可能是去跟店家換錢了。(你今日是否將籌碼兌換現金?兌換多少金額?)我不知道,我沒有兌換過,我從來沒有兌換過。..我玩累了就將籌碼還給店家,我沒有拿去換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完全沒有等語。 偵卷一P147-151 11 第3桌 林清輝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7張、50點6張)..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我今天打了2將贏了500點,但我今天還沒有去兌換,警察就來了。之前我來打麻將時,當打完麻將後,我們4個人會先後進入廁所,贏的人將贏的點數拿去放在麻將館內廁所洗手台旁小半透明盒子內,輸的人是將輸的點數自行兌換成現金(1點等同於新臺幣1元),放在盒子內,贏的人計算超過3000點的點數,自行轉換曾現金(1點等同於新臺幣1元),再拿取輸的人所放在盒子內的錢,但不是每次都是這樣計算輸贏,我們也常是輸的人請贏的人吃飯喝酒。(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店員都叫我們把輸贏點數寫在紙上,由玩的人自行計算,如果算不清楚,店員才會協助計算點數。(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都是私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157-162 12 第6桌 周嘉玲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每將結束後,輸家會將輸的錢放在店內廁所外洗手台旁,那邊放置一個盒子,供輸家放賭資。把玩麻將結束後,就去洗手台旁盒子換取賭資。(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玩家自己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167-171 13 第6桌 陳阿花 每桌每將開打前,每人都繳交100元給當班的員工..每次去把玩都是這樣,店家會先向每位賭客收取100元,然後發予每人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每次去大致上就同桌的說好玩幾將,結束後當場在店內大家各自計算手頭上的籌碼,然後再拿現金出來,就像我今天打了2將,輸了980點手上僅剩下20點,所以我必須拿980元出來給贏的人。(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都是同桌的人自己結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不曾等語。 偵卷一P177-181 14 第6桌 黃崇富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們玩到結束後,再來計算4位玩家的籌碼點數,看誰最多誰最少,輸家看輸多少就以請客方式請贏家吃東西。我們4個講好由細結束,輸家請贏家吃飯,我不知道周嘉玲為何這樣說。沒有兌換現金,因為是要用來請客吃飯的。贏1000點吃牛排、贏500點吃滷肉飯配小菜、贏100或50點就吃便宜一點。(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偵卷一P187-191 15 第6桌 張文鶯 每桌每將開打前,每人都繳交100元給當班的女員工, ..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每次去大致上就玩個1至2將,結束後大家會在店內的廁所或是店外各自計算手頭上的籌碼,然後再拿現金出來,就像我今天手頭上籌碼1560點,若是結束結算則可拿回560,但今天牌局還未結束結算金額警察就來了,所以還沒結算換錢。(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或負責人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應該知道,有時候結算時,大家沒有零錢,散鈔,所以會直接在店內拿仟元鈔跟當班的女員工換錢。我今天原本贏錢560元,但牌局北風北結束前,警察就進到店裡,所以還沒結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不曾等語。 偵卷一P197-205 16 第7桌 鄭素碧 (扣案物用途為何?)這820點的籌碼就是我剩下的籌碼,打完剩下的籌碼換現金。..要開始打麻將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1,000元的籌碼,看結束後輸還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去結算,結果輸100點就放100元在廁所內的透明盒子內,如贏100元就從該透明盒子內取100元走,結束的時候一次兌換。(何人告知你上述去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兌換籌碼輸贏金錢?)店內員工跟我們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或負責人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大部分自己桌的賭客自己算。到「成功棋牌社」賭博麻將差不多4次,..(你之前是否都是以上述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錯,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兌換。(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211-215 17 第7桌 洪張勤妹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店內員工有沒有跟妳說賭博輸贏籌碼可以換現金?)沒有。(妳之前有無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有。(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其原陳稱係第1次前往,又後改稱應該是去第2次等語)。 偵卷一P221-225 18 第7桌 黃建基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我很少進去裡面,所以不太確定發放的籌碼詳細數量,但應該是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由當班店員發放的..就我所知是每將結束後,統計最輸的人會離開麻將館在店外按照輸贏比例請客,有時會請飲食類,但因為我很少進去所以不清楚詳細的情形。(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都自己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都是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等語。 偵卷一P227-231 19 第8桌 許開旭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打100底501台的會發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面額1,000點1張、面額500點2張、面額100點7張及面額50點6張),由當班店員發放的,..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2將輸了1,100點,我就拿1,100元出來給贏的人,但今天還沒兌換警察就來抓人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1桌4個人會自己算。(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即假設你今日輸200點,你則需要放入新臺幣200元至該塑膠盒內,若為贏200點,則至該塑膠盒內拿新臺幣200元?)正確。(上述清算輸贏點數、指示至廁所領取或放入相當輸贏點數之新臺幣,由何人指示?)清算輸贏點數我們會自己算,編號14號的店員小姐是每將打完會來詢問是不是要繼續打,若要繼續打則每人再收新臺幣100元,如果沒有要繼續打,則指示我們去廁所領取或放入新臺幣,若要繼續打則打到不打為止才去廁所放錢。(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237-241 20 第8桌 葉振成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我今天是打100底501台的,我們這桌4個人講好需要3,000點的籌碼..每將結束後,會跑到店外或店內廁所按照輸贏比例兌換成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輸了1350點,我就需要拿新臺幣1350元放在廁所透明盒內,或4個講好去外面換,但今天還沒兌換,警察就來抓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們1桌4人會自己算。(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塑膠盒照領取相當點數之現金新臺幣?)透明盒子放在廁所洗手台,如果輸的人就把輸的籌碼面額以新臺幣1:1的現金放置於透明盒子內,贏的人再自己過去透明盒子內拿現金。(上述清算輸贏點數、指示至廁所領取或放入相當輸贏點數之新臺幣,有何人指示?)清算輸贏點數我們會自己算,編號14號的店員小姐是每將打完會來詢問是不是要繼續打,若要繼續打則每人再收新臺幣100元,如果沒有要繼續打,則可以離去,沒有人指示。我在廁所看到很多人這樣換,我就這樣放。(你稱很多人用同樣方式換現金,用此方法如何清楚清點輸贏,且有別桌客人,如何清算?)我們4個人輸的人就先放進去,贏的再過去拿,如果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怎麼辦,如果有別桌的人先放了我也不知道怎麼辦,看到裡面有錢我就不會放了。 (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偵卷一P247-252 21 第8桌 林宗秋 扣案的籌碼5500點是我的,是我剩下的籌碼,打完剩下的籌碼換現金。..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3,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3,000元的籌碼,結束之後我們就直接把籌碼還給店家,自己到外面看輸多少贏多少,直接把錢給贏家。(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有協助,但大部分自己桌的賭客自己算。(之前是否都是以上述兌換籌碼在店外兌換?)沒錯,因為員工說不能在店內換,只能在廁所內兌換(P260)。(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257-261 22 第8桌 林金旺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面額是金額打多大決定發多少,我是打100/50的,所以發給我3,000點的籌碼..我們玩到結束後,4位玩家會到廁所清點籌碼,籌碼和新臺幣1比1,並當場由輸家給付贏家。今天還沒清點並兌換現金時,就被警方查獲了。(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偵卷一P267-271 23 第9桌 施建廷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打完後籌碼我是寄放在商店那,不能兌換什麼,只能留著繼續玩,玩到點數沒有時,就可以離開。沒有兌換成現金。(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即假設你今日輸200點,你則需要放入新臺幣200元至該塑膠盒內,若為贏200點,則至該塑膠盒內拿新臺幣200元?)我都沒有經歷過上面說的這些事。..剩下的點數就寄放在店家那裡等語。 偵卷一P277-281 24 第9桌 顏晤惠 我們客人進入店內要把玩麻將,每桌每將開打前,每人都需繳交100元清潔費給當班的員工,..平常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們平常都是一直打到有人要離開牌桌才會結算,我們都是同桌的一起到店家廁所內私底下自己依照輸贏後之後結算的點數換算錢,我們都是1點換算新臺幣1元,店家不會介入我們的換錢行為,但是我們今天還沒有兌換,警察就來了。(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都是我們自己計算的。(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完全沒有等語。 偵卷一P283-287 25 第9桌 陳帆安 ..要先繳交清潔費新臺幣100元才有籌碼,可以換1,000點籌碼..我們一桌打完一將之後,我們會跟服務員講,服務員會來幫我們處理誰贏誰輸。女員工處理後,會跟我們說誰贏誰多少點籌碼,而籌碼究竟要換多少新臺幣則是看我們交情,贏熟人的話就帶他一起去吃東西,贏不熟的人就會跟他拿現金。(店內員工有沒有跟你說賭博輸贏可以換現金?)沒有。(你之前有無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有。我都去外面跟朋友司化解決,大部分都不會拿,因為都是小輸贏而已。(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等語。 偵卷一P293-297 26 第9桌 黃智裕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我們會到店內廁所去兌換,假如我今天打了1將如果剩下800點,我就拿200元出來給贏的人。(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是,店員會協助計算。(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店家會指示到廁所把錢置放塑膠盒兌換,店家的規定就是要到廁所去兌換。..我上家、下家都是男生,..打完後輸贏再4個人去到店外或店內廁所私下換成現金。..我打第1將打到西風圈,今天剛好剩3060點,就是贏新臺幣2060元。(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303-307 27 第10桌 吳勝洲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半輸了120點,我應該要拿120元出來給贏的人,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店員都叫我們自己到外面抽菸的地方算。(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我不知道這部分,我的方式是跟同桌賭客4人自行到店外面,就該將輸贏點數轉換成新臺幣直接交付給贏的賭客,譬如我今天輸120點就是要拿新臺幣120元出來給贏的人拿走。(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313-317 28 第10桌 謝春福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輸贏就是看當天1,000元的籌碼,看我結束後輸或贏,就到店內後方廁所去結算,如輸20點就放20元在廁所內的透明盒子內,如贏20元就從該透明盒子內拿20元走,就是結束的時候去兌換。(何人告知你上述去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兌換籌碼輸贏金錢?)店內的員工跟我們這樣說的,其中包含綽號「沛沛」的女員工。(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店員會到我們打麻將的桌次去大概看一下每個人的輸贏的金額是否正確。(你今天被警方查扣籌碼340點,如照你上述結算金額,你今天要拿多少錢去放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要放660元在透明盒子內。至「成功棋牌社」至少去過10來次。(你之前是否都是以上述兌換籌碼在店內後方廁所透明盒子內換錢?)沒錯。(每次換錢,是否係同桌的人在透明盒子內取走贏的金額或付出輸的金額?)是的,店員在我們換錢的時候,也會在旁邊看我們的金額是不是符合。(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323-328 29 第10桌 吳家妍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這桌4個人是每將結束後,會私底下跑到店外按照輸贏比例兌換現金,我今天打了1將輸20點,我就拿20元出來給贏的人,但我今天還沒拿出來,警察就來了。(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店員都叫我們自己到外面抽菸的地方算。(是否曾以籌碼向「成功棋牌社」員工兌換現金?)沒有,我去都是私底下跟同桌的依照輸贏兌換成現金等語。 偵卷一P333-337 30 第10桌 周玉鳳 每將開始前,店家會向每個賭客收取100元,並發予每個賭客1,000點的籌碼..(籌碼如何兌換?何時兌換?)我籌碼都拿去跟負責人「阿苙」換禮品、禮券,每次去打完麻將要回家之前,如果沒有跟他換禮物或禮券的話,負責人「阿苙」就會請我們吃飯。(問:賭客每將結束是否由店員或負責人清算輸贏點數後,依店員或負責人指示前往廁所內放置之塑膠盒依照領取相當輸贏點數的現金新臺幣?)不會,我沒遇過員工或負責人來幫我們清算籌碼。也沒遇過員工或負責人叫我去廁所拿籌碼換新臺幣。(將籌碼兌換現金時,店員是否曾協助計算金額?)沒有。我都不會將籌碼換現金,都是負責人「阿苙」會帶我們去吃飯,然後飯錢都是負責人「阿苙」,因為籌碼都給他了等語。 偵卷一P343-347

附件二(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判決附件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景苙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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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