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志鴻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0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
,原定114年4月25日宣判。茲因被告為中低收入戶,開庭時
突請求法律扶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為被告轉介法律扶助律師,再進行本件訴訟程序。故本件為
確保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定於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傳喚被告,並通知法律扶
助律師,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合議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