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宏文
指定辯護人 彭安國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甲○○被訴傷害部分,則由本院
另行審結,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