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13號
KLDM,113,侵訴,13,202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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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宏文



指定辯護人 彭安國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甲○○被訴傷害部分,則由本院
另行審結,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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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