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200號
KLDM,113,交附民,200,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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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
附民原告 蔡陳秀


訴訟代理人 黃宥菁
附民被告 徐名
振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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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