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辦理重新測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5號
CYDV,114,訴,175,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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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蔡永取
被 告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伍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重新測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重新測量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嗣經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抗告人仍未
依限繳納,乃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然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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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