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羅趙桂霞
羅振源
羅汶義
被 告 黃川男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657元【計
算式:嘉義市○○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911.15平方公尺×114
年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
嘉義市○○鄉○○段0○號建物之114年房屋課稅現值453,200元×權利
範圍1/1=998,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