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8號
CYDV,114,補,68,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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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施宏泰
被 告 民生桂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若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會議
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
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民國113年12月8日民生桂冠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所召開住戶會議內容第6點決議無效,是原告前開
請求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
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依前開規定自應
以民事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
0分之1定之,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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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