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0號
CYDV,114,補,60,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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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王慶源


被 告 李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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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