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曾世源
王秀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戴伯軒律師
被 告 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
李明燦
柯翠萍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為何,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0日
內補正全體被告正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被繼承人梁治平之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且前開民事裁定已於
114年2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