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2號
CYDV,114,補,142,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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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趙芳鶯


被 告 徐龍祥


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
(按本件被告徐龍祥於刑事案件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核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定義之詐欺犯罪,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
繳納裁判費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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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