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8號
CYDV,114,聲,18,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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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葉譩鴻
上列聲請人就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號事件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114年2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中陳述諸
多不實抗辯,然上開陳述未完整,此涉及當事人法律上利益
,為使聲請人就相對人不實抗辯於第三審提出相關佐證,聲
請交付光碟。另法院於言詞辯論程序中,雖准聲請人以書面
補充狀方式事後補提陳述,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允聲請
人於庭上再行補充陳述意見,為保障聲請人訴訟權,聲請交
付光碟。再者,聲請人為釐清相對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所為
不實抗辯,具狀聲請閱覽該期日筆錄,然經駁回聲請,並諭
示需俟本案判決宣示後始得依法聲請閱卷,爰依法聲請交付
系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葉譩鴻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號請求
確認界址事件當事人葉温柔之訴訟代理人,屬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6項及民事閱卷規則第2條規定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
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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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