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坤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4人×10份×43元-1,0
00元=5,0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95年間依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共
繳款幾期?於何時毀諾?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陳報聲請人「協商成立時」與
「毀諾時」之平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
數額分別為何?是否有所變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之二手
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因車禍受傷之商無法正常工作(依
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係於去年(113年)4月即出院)
?每月收入除所陳之21,000元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
有,則每月數額為何?並請提出每月收入之相關入帳資料,
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就聲請人郵局存摺提出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迄今之交易
明細。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以外之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
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
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若無
其他帳戶,則請以書面說明之)。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
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
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2月25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