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0號
CYDV,114,消債更,10,2025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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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盧酉發
代 理 人 洪晨博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大元當舖
法定代理人 鄭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盧酉發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雖與凱基商業銀行、玉山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曾於協商
程序調解成立,債務人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7,000餘元
;但因與其他債權人即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大元當舖未能調
解成立,故依法聲請更生程序。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調解,惟其中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大元當舖
113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調解時未到庭,因未能協議,
故調解不成立。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34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345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
細(存款餘額450元)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
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
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5)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821,572元(其中合迪股份有限公司2,641,572元、大元當舖 180,00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2,862,679元 總金額合計:3,042,679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大元當舖。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之數額計算,金額為180,00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44,000元至45,000元(在飲料店擔任店長) ,以平均數額44,500元計算。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義務人之人數:二人 扶養未成年子女費用:17,076元 ①長子(000年00月出生):8,538元 ②次子(000年0月出生):8,538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450元 存款:45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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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