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5號
CYDV,114,司拍,35,2025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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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吳盈吟

相 對 人 蔡阜軒(即蔡宗達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蔡之云(即蔡宗達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侯菁菁(即蔡宗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
  、1148條等規定自明。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
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
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
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蔡宗達於民國110年6月1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
蔡宗達於110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於1
11年5月20日償還,詎屆期未為清償,尚積欠2,000,000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蔡宗達於113年5月10日死亡,附表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應由相對人蔡阜軒、蔡之云及侯菁菁
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及原債
務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另本院於114年3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
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1204 263.33 15分之4 002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1205 85.63 15分之4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騎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層 樓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001 198 嘉義縣○○鎮○○街00號 嘉義縣○○鎮○○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RC磚造、磚木造、三層 97.85 85.87 32.90 12.60 229.22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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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