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6號
CYDV,114,司拍,26,202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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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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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