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3號
債 權 人 顏煌欽即真心商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家穎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
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
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
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倘債權人並
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
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
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家穎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應賠償因其惡意曠職及未預告離職、未履行交接義務之行為
,所造成債權人之營業損失、商譽損失及精神上損害。惟查
:由債權人所提出之勞動契約形式上觀之,勞雇關係應成立
於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而顏煌欽雖擔任
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真心商行係顏煌欽獨
資經營之商號,惟與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律上係
屬不同權利主體,故債權人以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間成立之勞動契約逕對債務人主張上開請求,於法尚
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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