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士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傑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複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存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94年10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107號給付薪 資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94年2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勞上易字第10 7號民事判決1份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並依職 權定言詞辯論期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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