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22號
CYDV,113,訴,622,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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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林煒軒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張斐昕律師
被 告 郭三賢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蔡牧城律師
被 告 吳玫鋒



楊子賢

(現於法務部矯政署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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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莉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覺被告吳玫鋒楊子賢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已因另案入監服刑,原本以一造辯論所為之程序有瑕
疵,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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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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