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70號
CYDM,114,附民,170,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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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張敏卿
被 告 林貴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481號)及移送併辦(114
年度偵字第25、33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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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