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梓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1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梓蕓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葉梓蕓明知將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依一
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將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
、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但仍基於他人利用
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犯罪所得去
向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前之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
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行騙者使用。嗣上開行騙者(無證據證明有其餘行
騙者而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取得本案上開帳戶
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
被害人,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至本案帳戶,再由不詳行騙者提領一空,致警方難以追查
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順利利用本案帳戶隱
匿該犯罪所得。
二、證據:
㈠被告葉梓蕓在本院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乙○○、戊○○、己○○、被害人丙○○在警詢之指述
(警字第487號卷第1至3頁、第84至85頁、第94至96頁、第1
15至116頁、第123至125頁卷)。
㈢證人即被告所稱交付帳戶之對象吳姵婍在偵查中證述(偵緝
卷第38頁)。
㈣告訴人甲○○提出之112年8月30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翻拍照片1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92張、詐欺網站截
圖10張(警字第487號卷第11至83頁)。
㈤被害人丙○○提出之詐欺網站截圖3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
圖1張、112年8月28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48
7號卷第90頁、第93頁)。
㈥告訴人乙○○提出之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112年8月26
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詐欺網站截圖1張(警字第48
7號卷第104至106頁、第109至112頁)。
㈦告訴人戊○○提出之112年8月29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
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警字第487號卷第117頁)。
㈧告訴人己○○提出之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05張、詐欺網站
截圖6張、112年8月25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5張,以及玉
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9月11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107152
號函暨所附證人鄭紫渝所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
部113年9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40770號函暨所附證
人鄭雅云所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3年10月14
日彰作管字第1130074567號函暨所附證人鄭紫渝所有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多幣別
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警字第487號卷第131至157頁、第160
至164頁;偵緝卷第46至48頁、第50至52頁、第56至58頁)
。
㈨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緝卷第41至44
頁)。
三、本案公訴人雖主張被告本案所為構成累犯,然未就被告之特
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為具體之說明,是自無從認定
被告有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本院並
依刑法第57條規定及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
判決意旨審酌此素行紀錄,另本案主文毋庸再為累犯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 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甲○○ (提告) 112年8月24日起,行騙者以社群軟體推特暱稱「反差萌婭婭」、IG暱稱「Miya米婭」結識告訴人甲○○,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米婭」向其佯稱:需操作投資平台「PODCAST」並儲值轉為正式帳號,始能加入交友群組,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韋晴」、「胤祥」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取高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8月30日 15時58分 3萬元 2 丙○○ (不告) 112年8月16日12時起,行騙者向被害人丙○○佯稱:在投資平台「PODCAST.COM」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8月28日 18時10分 14萬750元 3 乙○○ (提告) 112年8月間,行騙者以LINE暱稱「PODCAST線上客服」向告訴人乙○○佯稱:在投資網站儲值,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2年8月26日12時09分 ②112年8月26日12時10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4 戊○○ (提告) 112年8月5日21時起,行騙者以推特暱稱「張晨芸」結識告訴人戊○○,復接續以LINE暱稱「張晨芸」、「PODCAST線上客服」、「韋晴」、「胤祥」向告訴人戊○○佯稱:在高獲利投資網站操作投資需先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2年8月29日12時46分 ②112年8月29日12時47分 ①10萬元 ②3萬8,000元 5 己○○ (提告) 112年8月起,行騙者以LINE暱稱「胤祥」、「PODCAST線上客服」接續向告訴人己○○佯稱:投資網站PODCAST以演算系統bug操作投資有高額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2年8月25日16時21分 ②112年8月25日16時23分 ③112年8月25日18時01分 ④112年8月25日18時03分 ⑤112年8月25日18時30分 ①5萬元 ②4萬1,164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⑤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