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4年度,264號
CYDM,114,嘉交簡,264,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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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曜源

住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巷0 弄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曜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4行之
「6時許」更正為「7時6分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曜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之情形,而達不能安全駕駛
之程度時,仍騎乘機車上路,無視於公眾安全,酒精濃度測
定值每公升0.45毫克,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11號被   告 劉曜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曜源明知飲用酒類過量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 14年3月6日22時30分許,在其位於嘉義縣○○鄉○○村○○○000巷0 ○00號住家內飲用高粱酒後,便即入眠休憩。嗣於114年3月7 日上午6時許,其明知體內酒精尚未代謝完畢,仍處於不得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然其竟仍不顧公眾之交通安危,基於 公共危險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其 住處上路行駛。惟於同日上午7時12分許,其騎車行經嘉義市 東區興仁街前時,因停車時違規超越停止線,經警於嘉義市 東區吳鳳南與親水路之交岔路口予以攔檢盤查後,發現其渾 身酒氣,判斷其於騎車前曾有飲用酒類之情事,進而對其施 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7時16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45毫克(MG/L)。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曜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被告受測之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



查車籍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侯 德 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 沅 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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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