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2號
CYDM,112,附民,7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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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李清華
林素美
被 告 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吳明通

被 告 吳鑑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清華林素美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1號被告龍本
神科技有限公司、吳明通吳鑑桓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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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