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李清華
林素美
被 告 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吳明通
被 告 吳鑑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清華、林素美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1號被告龍本
神科技有限公司、吳明通及吳鑑桓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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