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凱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凌宜
代 理 人 廖品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凱楓企業有限公司 謝凌宜 第一銀行 南投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0,000元 RA347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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