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5號
NTDV,114,家補,55,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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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陳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吾全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人陳吾全之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
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陳吾全之全部子女
、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應指定一人為會同開具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陳吾全財產
清冊之人(監護人不得同時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
出上揭指定人選親自出具願任之「同意書」。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吾全之最近親屬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由上開㈡項指定之人選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
(均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吾全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吾全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
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吾全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
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吾全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吾全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吾全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吾全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㈧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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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