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劉育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劉文益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人劉文益之父母及全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
」,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
毋庸再提出)。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之財產清冊(內容應詳實填載)、
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
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
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文益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㈧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四、聲請人未於其提出之「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狀」具狀人欄
為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一併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