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2號
NTDV,114,家補,42,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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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文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承宇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關係人李文喜陳麗娟李心妤李清夫
王免等人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及關係人陳麗娟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聲請狀所附上開人等蓋章與所
同意內容分離於不同書面,尚難認定其等同意之內容)。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目前之生活狀況如何?目前照顧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
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承宇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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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