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09號
NTDV,114,司促,1609,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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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而東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鵬元


蔡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1,050,490元,及自民國
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16,120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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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